侵犯姓名权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2024-12-04 0 433

侵犯姓名权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一、侵犯姓名权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侵犯姓名权并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姓名权的损害是一种非财产的损害,它以精神损害为内容而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因为它体现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财产利益。姓名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可以间接地导致姓名权主体的财产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非汉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二、姓名权受侵犯怎么办

  1、姓名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2、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如果违法者侵害他人的姓名权而获利的,侵权人应当适当赔偿他人的损失。姓名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当事人受到的损害只是一种非财产损害,它体现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财产利益,因为它带来的是精神损害,没有直接财产内容,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姓名权受侵害的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3、受害人可以办理变更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18周岁以上的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虽然在日常生活之中,也会遇到与自己同名的现象,但是这并不影响姓名权的专属性,也即任何人都是不得侵犯的。虽然我国的法律规范对于姓名权的保护力度还是比较大的,但是更多的情形下,依旧会出现他人冒名顶替上大学等违法现象,故此在日常生活之中,有基本的维权意识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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