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

2024-12-04 0 58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

  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这种致害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1.被监护人实施了侵害行为;

  2.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

  3.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被监护人与责任承担人之间存在监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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