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这种致害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1.被监护人实施了侵害行为;
2.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
3.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被监护人与责任承担人之间存在监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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