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还需要承担吗?

2024-12-06 0 570

公积金贷款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还需要承担吗?

  一、 公积金贷款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还需要承担吗?

  需要承担,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终止后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 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是什么样子的?

  1、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层面

  无一不明确了合同解除的同时,非违约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主张违约金责任。

  2、在司法政策性文件层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8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而《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可以看出,该指导意见肯定了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且不因合同解除而失效。

  3、在司法解释层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据此,违约金条款和合同的解除可以并存。

  违反约定的一方需要承担公积金贷款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的,就算合同接触之后违约金条款是继续有效的。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包括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层面、在司法政策性文件层面还有司法解释层面三个层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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