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专利权与办理登记手续

2024-12-08 0 703

授予专利权与办理登记手续

  授予专利权与办理登记手续

  发明专利申请经过专利局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均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将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将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含授予专利权决定),并同时予以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所以,办理登记手续是专利授权阶段申请人应当办理的一项必要手续。现说明如下:

  (1)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

  登记手续从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书以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日起启动。申请人接到这些通知书以后,应当自通知书右上方专利局加盖的发文章日期起算,于两个半月内办理登记手续。期满未办理的,专利局将发出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通知书。

  (2)登记启动后对其它程序的影响

  登记手续完成以后,被通知将要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不得再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也不得再作为新的分案申请的母案。在对该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完成后提出的,以该申请为基础的要求本国优先声明,专利局将按优先权声明视为未提出处理。对以该申请为母案提出的分案申请,专利局将予以驳回。

  登记手续启动以后,申请人提出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除变更地址以外,均暂停办理,待授权程序结束后,再行办理。所以这些变更情况将不在专利证书上反映,但将记录在专利登记簿上,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

  (3)颁证日的确定

  被通知将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其在专利登记簿上的登记日、公告日和颁证日为同一天。

  (4)办理登记手续时,不必再提交任何文件,申请人只需按规定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公告印刷费以及专利证书印花税。发明专利申请还应一并缴纳除授权当年之外的各年度的申请维持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可以减缓,但不能滞纳。

  (5)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以后的权利恢复

  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通知申请人,被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如果申请人耽误期限是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恢复权利。

  恢复权利的请求应当在接到专利局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之后两个月内提出,同时应当补办登记手续(缴纳专利登记费和授权当年的年费)和缴纳规定的恢复权利请求费。视为放弃后恢复权利的程序和要求与申请视为撤销后恢复权利的程序和要求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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