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管医疗事故纠纷吗?

2024-12-06 0 784

卫健委管医疗事故纠纷吗?

  一、卫健委管医疗事故纠纷吗?

  卫健委不负责医疗事故纠纷。

  医疗纠纷案件都是通过法院或者医调委处理,卫健委只履行委托尸检的事宜,实践中为保护患方利益,通常会选择法院诉讼。

  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时,建议先复印封存病历,可起诉要求赔偿。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医疗事故纠纷发生后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对首次鉴定结果不服,可以再次提出鉴定请求。

  二、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需要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纠纷问题,可以采取医患双方协商调解、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和向法院诉讼这三种办法进行解决。如果采取进行法院诉讼,需要在诉讼前做好准备工作,第一时间与医务科进行联系和投诉,复印好病例,做好诉讼前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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