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托法对委托人的权利给予了较多的保护,委托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委托人有知情权。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二、委托人有要求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三、委托人有申请撤销处理权。当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损失时,委托人有权申诉至人民法院撤销该处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四、委托人有依法解任受托人权。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诉至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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