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残疾赔偿金

2024-12-04 0 419

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残疾赔偿金

  一、按照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残疾赔偿金合法吗?

  合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赔偿”,但该解释第三十条同时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二、《工伤保险条例》

  第33条第1项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34条第1项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35条第1项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5项 残疾生活补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残疾赔偿金的认定标准是有不同的认定情况的,具体情况下,一方面要根据实际造成的伤残情况来赔偿,另一方面也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否则是可能涉及到违法的行为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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