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税前扣除项目——成本

2024-12-24 0 37

外资企业税前扣除项目——成本

  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成本应当计入所生产的产品、提供劳务的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第十章 成本和费用规定,明确成本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物质消耗、劳动报酬及各项费用,都应当按规定计入成本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耗用的各项材料,应当按照实际耗用的数量和帐面单价计算,计入成本、费用。

  企业应付职工的工资,应当根据规定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津贴等制度;以及工时、产量等记录资料正确计算,计入成本、费用;按规定支付的中方职工保险福利费用、退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住房补助基金以及国家对中方职工的各项补贴等,也应以工资项目计入成本、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都应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凡应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应当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凡已经支出,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担的费用,应当作为待摊费用或者递延支出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二、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成本项目,汇集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工业企业的生产成本项目,包括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和制造费用。企业还可以根据需要,增设燃料及动力、外部加工费、专用工具以及其他需要单独核算的成本项目。

  直接材料是指能够直接计入产品成本的原材料、外购半成品等。

  直接工资是指直接生产工人的工资。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的车间和工厂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劳动保护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保险费、租赁费、设计制图费、试验检验费、环境保护费、存货盘亏(减盘盈)等。

  工业企业在产品开发中试制的样品、样机等,如果可以对外销售,应当单独进行成本核算;如果不能对外销售,在扣除残料价值后,可以计入管理费用,也可以计入投产以后的产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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