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地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细则第23条)另外对于企业收到的外汇资本,按收款当日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金额与按合同约定的汇价折合人民币金额之间的汇兑收益,暂不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单独记账,留待企业清算时处理。
下列汇兑损益不得列支:
①企业有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归还外方投资者的借款投资本息所发生的汇兑损益;
②企业用固定资产折旧归还外商投资资本金所发生的汇兑损益;
③外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税后人民币利润,通过银行兑换成外币发生的汇兑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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