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003年7月11日财税[2003]158号)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税务管理上,企业的资金和个人的资金是不能等同对待的,它有税前和税后之分。个人投资者虽然花的是自己投资企业的钱,但它与企业的经营无关,所以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已列支的还要补税。而投资者个人花企业的这些钱,应该作为企业对个人投资的利润分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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