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限不等同于合同期限

2024-12-09 0 39

服务期限不等同于合同期限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合同期限和服务期限,且服务期限长于合同期限,那么,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是否仍须雇用劳动者至服务期限满?近日,石家庄市桥东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2001年,吴某到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工作,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1年4月至2005年4月。同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为10年。2005年3月,银行方面通知吴某:劳动合同2005年4月到期后,我行将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吴某认为劳动合同是10年的期限,便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银行方面则认为,服务期限不等同于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具体期限,服务期限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或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一个服务期限。服务期是对员工的一种制约措施,是否执行该期限取决于用人单位。当劳动合同到期而服务期未届满的,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员工续签合同,员工应当续签。如果用人单位放弃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双方劳动关系即终止。

  双方的纠纷经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吴某不服仲裁结果,起诉到桥东区法院,要求撤销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桥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订立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该劳动合同期限为4年,双方在订立的劳动合同条款中有服务期10年的约定。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等相关内容。当事人未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故吴某要求撤销终止劳动合同决定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等请求,理据不足。故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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