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性

2024-12-07 0 688

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性

  有限合伙企业中,必须要有至少一个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以便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所以两者的义务是不同的。

  有限合伙人的竞业禁止方面限制较小,除有限合伙人也不得以劳务出资外,相关规定赋予了有限合伙人比较宽泛的权利,如 “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对有限合伙人身份转换前后合伙债务的承担方式,法律也有专门规定,即“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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